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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识陷阱】“光鲜”外衣难掩罪恶本质
2019-06-12 09:17:31   
2019-06-12 09:17:31    来源:宁夏日报

  2016年9月,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辖区内对企业开展摸排,在对紫金花商务楼的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商务楼内一家公司有重大非法集资嫌疑。金凤区公安分局民警深入该涉案公司,摸清了公司的集资模式、返利系统、主要犯罪嫌疑人等信息。为了进一步确定该公司的集资规模和参与人员,金凤区公安分局民警多次前往成都等地,收集该公司网站的后台数据,获取到该公司的参与人员、集资规模、人员层级等关键证据。2016年10月17日,金凤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梁某控制。何某某到案后还抱有侥幸心理,辩称该公司的行为是合伙人制度,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凤区公安分局出示了相关证据,何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为了尽最大可能给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联系银行对该公司的相关账户及关联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共计冻结追缴涉案款项1000余万元,扣押车辆9辆、房产2处。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为宁夏瑞鸿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8月,何某某为方便筹措资金,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某,同时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以向不特定投资者承诺每月向投资者返还2%-3%的月息为诱饵,并以类传销方式许以高额“提成奖”“对碰奖”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参与人2880人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伍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李越介绍,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通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等环节,作案周期较长。他们经常运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激励方式引诱集资。此外,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通常多种手段,举办各种活动,并兑现“提成”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大力进行宣传造势,借此传播集资相关信息,以引诱更多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记者 陶涛)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任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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